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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了《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试行)(征求意见稿)》与《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重大缺陷(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文主要就《化学仿制药药学研究重大缺陷(试行)(征求意见稿)》内容展开讨论。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研究中出现的“重大缺陷”,药审中心将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而是依据现有申报资料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药学研究重大缺陷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化学仿制药及相关原料药的上市许可申请、一致性评价申请和补充申请,并针对原料药和制剂列举了会被判定为重大缺陷的情形。对于原料药来说,一般需要重新生产新的批次,重新进行工艺验证和/或重新进行稳定性研究的情形,或质量研究不充分、质量不合规的情形会被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提交申报资料不完整,如仅提供公开资料未提供保密资料,未提供工艺开发过程、研究图谱等。
审评过程中变更生产场地、生产工艺、生产批量、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等需要重新生产样品、重新进行稳定性考察的。
起始原料选择不符合ICH Q11,需要重新选择起始原料的。
采用多个亚批(如3批以上)混合生产一个批次又无合理理由的。
质量研究结果显示原料药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或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且无合理依据的,或者质量低于已上市同品种(如参比制剂所用原料药),或者杂质含量不可接受。
未对含量超出鉴定限度的杂质进行定性研究。出现含量超过界定限度的杂质,杂质限度的制定依据不充分。
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