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第三方执行的审计是否可接受?

时间:2026.01.09
订阅:
分享
本文出自EM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良好分销规范指南:问答》
  • 欧盟GMP指南第二部分:用作起始物料的活性物质的基本要求:活性物质的GMP符合性

 3. 第三方执行的审计是否可接受? (人用与兽药,2025年4月)

《关于主管当局在何种情况下适宜对原料药生产商场地进行检查的指南》指出:期望生产许可证持有人通过对原料药供应商的审计,以此来确保其使用的原料药是按照GMP要求生产的。

指令2001/83/EC第46条(f)款规定:“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自行或(在不影响本指令规定的其责任的前提下)通过代表其行事的签约方来核实是否符合要求。” 生产商可能不具备自行审计所需的专业知识或资源,因此可以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执行相关审计。只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与原料药生产商之间有适当的合同安排,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可以依赖原料药生产商对其原料药中间体供应商执行的审计。

GMP指南第5.27节要求,起始物料的供应商选择、确认、批准和维护,以及其采购与接收,应由对供应商、供应链及相关风险有充分了解的人员执行。

由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自身执行的审计应成为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环节之一,并遵守基本的GMP要求,即:由具备适当资质和培训的人员、按照批准的规程执行,并应有适当的文件记录。主管当局可在必要时对这些方面进行检查。

若涉及第三方,相关安排应符合GMP指南第7章的要求。应有证据表明委托方已对受托方就上述方面进行了评估。

所有相关方均应知晓审计报告以及与审计相关的其他文件,一经要求,将提供给主管当局审查。这通常应充分证明第三方执行的审计结果是可信的,从而免去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自行执行审计的必要。

第三方合同安排可能导致一个或多个相关方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应被视为任何可能影响审计员判断的影响因素,从而导致审计报告无法针对欧盟GMP要求提供全面、公正评估。

因此,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确保有适当的安排,以保证任何利益冲突得以澄清,并在澄清后,评估其对审计公正性的影响。

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来自多方面,例如:

  • 审计员声明其与被审计公司存在财务、家庭或社会关系。
  • 审计员声明其曾任职于被审计公司,并且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查阅到由其本人签发、审核或批准的文件。
  • 合同审计员或公司声明其可能通过出售或提供审计报告(特别是在使用同一原料药供应商的不同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之间共享审计报告)而获得商业利益。
  • 审计员声明其可能因审计结果合格(或通过审计)而获得经济利益,例如,通过支付奖金或仅在成功时才付款;或者被聘为顾问(提供建议)而非专门执行公正审计的人员。

确定原料药起始物料的定义(进而确定哪些步骤需要在GMP条件下进行)是一个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原料药中间体与最终原料药的生产场所不同的情况下。

除了确保利益冲突得到澄清的安排外,每个审计机构应具备支持审计质量和完整性的质量体系。

如果第三方审计员或签约公司澄清了利益冲突,他们应记录利益冲突的性质、对审计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确保对被审计方GMP符合性状态的总体评估是可靠的。

技术合同安排中应明确利益冲突这一主题。委托方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应记录在案,例如审计员的书面承诺。应识别审计员或签约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质量受权人应确保,在对第三方审计报告进行书面最终评估和批准时,涵盖了对审计员和/或签约方所作出的任何利益冲突声明(或无利益冲突声明)的评价。

利益冲突可能在质量受权人依赖于第三方审计报告之后才显现出来,质量受权人可能需要进行回顾性评估。

上述原则也适用于不同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之间的联合审计,或者药品生产商在使用同一原料药供应商的情况下,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员并在审计开始前已签订合同的情形,但前提是能够证明审计范围适用于双方共同关注的原料药。

Copyright © 上海韬维医药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6003979号-1